乙肝病毒携带者,请不要歧视你自己

我国有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肝胆外科这一比例更高,绝大多数的肝癌、肝硬化患者,都伴有乙肝。在与乙肝患者的接触中,总会遇到一些引人思考的故事。

61岁女性患者,因慢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住院,2年前因结肠癌手术治疗。此次术前血清八项提示乙肝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体、核心抗体阳性。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恢复好,顺利出院。

出院诊断证明书写诊断:

慢性胆囊炎,胆结石;

结肠癌根治术后;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1周后,该患者回病房闹事,说:“院方出具的诊断证明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我20多岁查出来乙肝,跟谁都没说过,连老伴都不知道。这次不但老伴知道了,而且儿媳妇也知道了,不让我带孙子了!你们必须给我改掉!”

医生告诉她:“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便乱改,我们的诊断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检验结果明确提示有某个病,却不注明,严格说来属于漏诊。”

至于带孩子这个事,就要您儿媳妇自己想通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此有着非常明确的说法——乙肝病毒并不通过以下渠道传播:共用餐具,母乳喂养,拥抱,接吻,握手,咳嗽,喷嚏,或在公共游泳池玩耍或类似行为。

您前几天做有创手术,医生不也没有拒绝吗?不仅是您,我们每天都会接触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医生们不也在正常工作嘛。

如果您的工作单位因为乙肝开除您;如果您跳广场舞的团队得知您有乙肝不让您跳;如果您的儿媳妇因为乙肝不让您带孩子……这是因为他们对乙肝抱有错误的偏见,是他们的问题,不是您的问题,更不是医生诊断书的问题。

患者又说:“国家不是说不得强制要求检测乙肝项目吗?为什么你们还要给我查?”

医生回答:“国家的这个规定是针对升学、入职体检,因为正常的工作学习交往不会传染乙肝,为避免不必要的歧视才做出这一规定。但是如果进入某些特定行业前,入职体检还是要查乙肝的,比如医护人员。”

而对于所有有创检查或治疗前的患者,乙肝是必查项目,另外还要查丙肝、艾滋、梅毒。因为为这些传染病患者做术前准备,与普通患者不同,需要避免交叉感染。

前几年,有一位非常有前途的肝胆外科医生,在给乙肝携带者做手术时不小心割破了手,乙肝病毒入侵造成爆发型肝衰竭,一周后就去世了。术前做了检查都会出事,如果不做检查可能这样的悲剧更多。您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一再发生对吧?

患者说:“好,可以检查,但别写在诊断书里可以吗?”

医生:“您又绕回开头了。您的所有医疗档案都是您的隐私,您有权不给别人看。别人未经您允许看了,属于侵犯您的隐私。

但我们医生对您的诊断书也是有责任的,必须保证诊断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其实是对患者的保护。您想想,假如医生能够按照患者的要求修改诊断书,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一位患者得了肝癌,医生没有查出来,不久后病发身亡,家属拿着诊断书告医生漏诊,医生说‘我们查出肝癌,但患者要求隐瞒所以没写’,这时候患者已经死无对证了,家属不是欲哭无泪吗?”

费劲唇舌后,患者虽然心有不甘,但还是悻悻地走了。

其实,这个故事的背后远不止改不改诊断书这么简单,它深层的问题细思极恐:

首先,患者携带乙肝病毒40余年,她同床共枕、肌肤之亲的丈夫竟毫不知情。此前还有一个社会新闻,一对年轻男女结婚前做婚检,女方查出了艾滋病,选择向男方隐瞒。婚后男方发现自己感染艾滋才真相大白,把婚检中心告上法庭。

一个人有没有权力知道自己配偶的健康状况?这是一个伦理问题,我作为医生,想不明白也说不明白。但从我个人而言,我希望了解另一半的健康状况,出于对等原则,我也愿意告知对方我的健康状况。

第二个问题我是可以谈的,乙肝患者出于自卑、怕别人知道,在明知自己携带乙肝病毒的情况下,从不检查、从不监测,这是很可怕的。这其实是患者自己对自己的歧视。

肝脏有很好的代偿能力,是个很“皮实”的器官。在问题不严重时,你可能不会感到不适,但真的撑不住了再来查,常常已经太迟了。所以,知道自己有肝脏疾病,不管有没有症状都应该定期检查,否则可能会有严重后果。

临床工作中,我见了太多的案例,明知自己有乙肝,但就是捂着,最后实在不舒服来检查,发现已经肝癌晚期,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别以为这是愚昧落后地区才会发生的事,这样的人里不乏明星政要。

乙肝病毒携带者想保护隐私,我们完全尊重,但乙肝病毒携带者讳疾忌医,我们也有义务劝诫。

《年中国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指南》已经更新推荐了抗乙肝病毒的效果非常好的药物,现在乙肝的治疗相较10年前已大大进步。医院去诊治,虽然目前还不能从根上把肝内病毒清除干净,但要做到与病毒相安无事一辈子,最终一起寿终正寝,是很有可能的。

根据维基百科,乙肝传播途径如下:

乙型肝炎主要通过与被感染的人的血和其它体液的接触传染。通过血液、精液和阴道分泌液可以传染乙型肝炎,但主要还是血液感染。

一般病毒通过皮肤上的小伤口或者粘膜进入体内。危险因素包括:不安全的性交、静脉注射毒品(与其他人共用针头)、在卫生机关工作日常接触大量乙型肝炎患者、获得没有检验乙型肝炎病毒的血制品、牙医和其它医学手术、美容手术(刺青、穿孔)。

幼儿可能通过抓挠和咬被感染。日常生活中容易造成伤口的物件比如刮胡刀、指甲刀等等也可能传染乙型肝炎,但感染的概率非常低,并非主要的传染途径。携带病毒的母亲在生育时感染给新生儿是最常见的传染途径之一。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献血后的血液都要检查肝炎病毒,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受血感染肝炎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乙型肝炎和甲型肝炎不同,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也就是说,含有甲肝病毒的食物和水,进入没有破损的消化道仍可引起传染,而含有乙肝病毒的食物和水只能通过消化道上的粘膜创口传染。除非两个人口腔附近都有伤口,否则也不会通过接吻传染。然而社会上人们普遍认为乙型肝炎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染,因而有乙肝歧视现象。

另外蚊子不能传播乙肝、丙肝,因为蚊子叮人吐出自己的唾液,而不是血液。疟疾等疾病可以通过蚊子的唾液传染。

编辑丨尹航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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