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一帮朋友聚会吃饭、喝酒原本是件快乐事,然而,在饭桌上喝酒没有节制,导致酒后闹事酿成醉驾被警方依规处罚,那就得不偿失了。日前,大方县公安局雨冲乡派出所辖区发生了一起醉酒闹事且涉嫌酒驾事件,犯罪嫌疑人汪某被依法作出扣12分罚元并拘留15日且5年内不得再获取驾驶证的处罚。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聚会切莫贪杯,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1月22日,大方县公安局雨冲乡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他家喝酒后肆意乱骂,害怕之下报警。在接到报警后,雨冲乡派出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嫌疑人正驱车离开,便强行将其拦下移交至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四中队经过审查于年1月23日立案侦查。
1月22日17时许,交警大队四中队对嫌疑人进行审问,但该男子一直胡言乱语,酒话连篇,无奈之下执勤民警将其带往醒酒室醒酒并对该男子进行酒精检测。
经检测,该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mg/ml;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待男子酒醒后对其进行询问,经询问:犯罪嫌疑人汪某,男,汉族,31岁,贵州省大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1月22日在朋友家与朋友喝酒后肆意乱骂,引起多人不满,因朋友怕事情闹大便报了警,民警赶到时汪某正驾驶浙B59XXX小型轿车驶离,在秀河线公里加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但汪某对自己酒后的事一无所知,并称自己喝断片了。酒醒后后悔不已,并感谢执勤民警将自己拦下否则出现后患,并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后悔不已。
但法不容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汪某进行逮捕并作出扣12分罚元并拘留15日且5年内不得再获取驾驶证的处罚。
供稿:交警大队
编辑:吴维桃
审核:李松
贵州大方公安